摘 要: | “撤资,谨防演变为官官相护”——徐川府如果官员有合法存款,愿意投入合法煤矿,用于缓解煤矿因资金不足导致安全不保的现状,这不是坏事。如果官员的钱来路不正,参股的煤矿又是非法的,撤资就等于保护了官员的非法利益,是值得商榷的。“非法采矿不是生产行为”——周文华这种行为的普遍存在,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所致;而发生事故后安监部门介入,则是典型的越俎代庖。如果将盗抢矿藏的组织者以“责任事故罪”论处,那就更加荒唐,因为它不是这一罪条的犯罪主体。“为什么不学人家安全经验”——古月胡同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在西方也有过,也曾因此而经历过事故高发的阶段;但那不是落后,而是在前无占人的社会进程中,由于人们没有经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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