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排污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规定的商榷
作者姓名:王国平
作者单位: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南京,210018
摘    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程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书面通知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经作为排污收费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环保部门也都在加以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此环节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 键 词:排污单位 环保部门 核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收费工作 污染物种类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 排污量 程序
文章编号:1006-2009(2005)05-0007-01
收稿时间:2005-07-02
修稿时间:2005-07-02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