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规定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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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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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南京,2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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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程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书面通知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经作为排污收费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环保部门也都在加以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此环节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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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排污单位 环保部门 核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收费工作 污染物种类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 排污量 程序 |
文章编号: | 1006-2009(2005)05-0007-01 |
收稿时间: | 2005-07-02 |
修稿时间: | 200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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