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非法捕鱼行为,为什么判不同的罪? |
| |
引用本文: | 王蓉.同是非法捕鱼行为,为什么判不同的罪?[J].沿海环境,2001(9):28-28. |
| |
作者姓名: | 王蓉 |
| |
作者单位: | 博士 |
| |
摘 要: | 王蓉博士:我所在村的农民王某,在1993年5月至6月上旬,明知是禁区捕期,但为捕鱼卖钱,多次伙同同村的李某用高压电力捕鱼的方法,驾船在东湖进行非法捕鱼。1993年6月13日,当王某和李某再一次用高压电力捕鱼时,被渔政人员发现,并乘机电船追至鱼船附近时,李某和王某手持船杆,对渔政人员和民警进行威胁,并将一追捕者打入水中,后经执法人员艰难斗争,终将王某和李某制服。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1年。本村另一农民刘某见王某、李其来钱快,于1993年6月8日,乘着黑夜驾船到西湖,捕…
|
关 键 词: | 非法捕鱼 违法行为 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