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超过地方标准而未超过国家标准,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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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蓉.排污超过地方标准而未超过国家标准,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J].沿海环境,2001(3):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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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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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蓉博士: 我们厂是一家丝绸厂,生产用的水源位于本县清江河的下游。由于上游某一造纸厂向清江河大量排放废水、污水,致使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我厂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县环境监测站采样检验,该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水,各项指标均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造纸厂认为: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应视为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丝绸厂刘君刘君同志: 你的问题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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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排污 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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