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下岗"法理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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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守业,辛磊.滥用"下岗"法理不容[J].劳动保护,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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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守业 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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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3月,李某等20名下岗职工集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市商贸总公司发放他们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金。他们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是:李某等20人系某商贸总公司于1995年12月招用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近几年该公司人员增加过多,效益持续下降,公司决定减员增效。1997年3月,公司召集李某等20名职工谈话,让他们暂时下岗,等待上岗通知。直到1998年12月,下岗的20名职工也未等到上岗通知。期间,李某等人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上岗或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公司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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