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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引用本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J].安全,2012,33(10).
作者姓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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