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公民执行规定 |
| |
引用本文: | 王曦.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公民执行规定[J].上海环境科学,1991(5). |
| |
作者姓名: | 王曦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
| |
摘 要: | 一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与其他的主要环境法规一样,都有一种被称为“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特殊规定。这是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创造。依照这种规定,公民(包括公民团体)成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可通过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监督,来推动环境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关于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由《清洁空气法》所首创。它包括了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联邦环保局或州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直接对污染者起诉。《空气清洁法》第304条对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作了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