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案件中的“各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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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琴.环境民事案件中的“各负其责”[J].环境导报,2003(18):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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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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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00年4月,河南省郾城县城关镇农民吕某与所在村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村民组将该组位于县城某医院附近的21.6亩洼地承包给他,并约定,吕某可以将洼地建成坑塘养鱼。不久,吕某将洼地改建成4个鱼塘,医院排放的污水通过两根水泥管道进入鱼塘后,又向外排入城濠。当年6月吕某购进30万尾鱼苗放入鱼塘,12月发现已经半斤多重的鱼开始成批死亡。吕某开始怀疑与医院排放的污水有关,于2001年2月13日委托漯河市环境监测站对医院的排污口水样进行化验,得知大肠菌群、挥发酚严重超标。同年3月吕某申请漯河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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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民事案件 责任 环境污染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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