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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  社会保障部  门诊医疗  人力资源  统筹工作  财政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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