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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乔蓓华商榷—也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作者姓名:于相安  徐剑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阅第7期《中国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大家共间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应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探究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依法认定。考虑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以用人单位“有无作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华商  不同意见  劳动法律  依法认定  立法本意  劳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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