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作者姓名:吴兰娟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福建省泉州某公司于2007年7月1日聘用杨某为技术工人,月工资1700元。2008年4月8日,某公司以技术不好为由将杨某辞退,双方发生纠纷。杨某于5月8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00元。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  协商  技术工人  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公司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