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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引用本文:朱忠虎.该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J].中国劳动科学,2009(9):53-53.
作者姓名:朱忠虎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
摘    要:案情简介:陈先生原是某公司的物资销售员。2003年10月,公司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同意,对物资销售员进行承包经营。同年12月1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5年期《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物资和周转金共折合人民币49万元,给陈先生做为承包经营铺底资金;

关 键 词:仲裁时效  承包经营  案情简介  销售员  公司  物资  职代会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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