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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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云.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科学,2009(2):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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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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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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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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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 聘用人员 用人单位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部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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