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商榷 解除企业高管职务适用《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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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震宇.与《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商榷 解除企业高管职务适用《劳动合同法》[J].中国劳动科学,2009(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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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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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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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2008年第8期刊登了《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该文对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47条相互冲突,前者为一般性规定,后者为特别性规定,对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本文对此观点持不同观点,拟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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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高管 《公司法》 企业 一般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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