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与《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商榷 解除企业高管职务适用《劳动合同法》
引用本文:唐震宇.与《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商榷 解除企业高管职务适用《劳动合同法》[J].中国劳动科学,2009(3):24-25.
作者姓名:唐震宇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本刊2008年第8期刊登了《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该文对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47条相互冲突,前者为一般性规定,后者为特别性规定,对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本文对此观点持不同观点,拟与探讨。

关 键 词: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高管  《公司法》  企业  一般性规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