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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    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 键 词:企业职工  带薪休假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  复函  连续工作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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