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环保行政复议机构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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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园.设置环保行政复议机构势在必行[J].上海环境科学,1990,9(10):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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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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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长宁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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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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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行政复议 机构 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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