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两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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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若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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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1.美国对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当前.美国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见表1)。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了《环境预防法》,防止大气、水和土壤质量的恶化;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涉及危险物的使用、保管和处理,其中规定企业要把超标排放的化学物质情况向当地、州政府和联邦环境管理机构报告;80至90年代,对原有的环境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通过对电脑技术的广泛应用,建立起污染产生影响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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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信息披露 美国企业 20世纪70年代 环境污染防治 日本 环境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 土壤质量 资源保护 化学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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