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法规标准讲析 第二讲 大爆破安全规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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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其中,李晓飞.爆破安全法规标准讲析 第二讲 大爆破安全规程(六)[J].工业安全与环保,19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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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其中 李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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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张其中),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李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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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0 装药与填塞10.1 炸药的搬运 《规程》规定: (1)用人力往药室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一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间距。 (2)往药室运送炸药时,不准与雷管同时混合运送。 (3)对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炸药的搬运应参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特别提出的是,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因为起爆体一般是将优质炸药、雷管或导爆索等起爆材料,装在特制的起爆箱内组成。起爆体感度较高,稍有不慎,将会造成早爆或拒爆事故,因此只准训练有素的爆破员携带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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