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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范围应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李向志
摘    要: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7月经招聘到被诉人青岛某外资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1800元。因合同中约定的工时不合法,2006年5月,张某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公司经理马某当场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外资公司 合同期限 公司经理 无效合同 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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