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体系中以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法律部门虽越来越多,但各个法律部门在突出自己特点的同时,又构成了互相配合、互相照应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倘能强化这一特点,对改变当前严峻的生产安全形势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在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间接原因(导致安全问题的问题),这些原因虽然多在安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但却在别的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法律自觉机制,使各项法律的执法主体积极作为,并在安全问题发生后能及时自问,以便从法律程序上实现源头治理和顺序治理。例如,非法企业的非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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