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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压力容嚣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
摘 要:
第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获得批准和备案的设计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类别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一)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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