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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目标的递进与淮河水环境立法
引用本文:李启家.治淮目标的递进与淮河水环境立法[J].环境保护,1999(6):7-10.
作者姓名:李启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430072
摘    要:以治理水污染为目的的全流域治淮行动表现出鲜明的行政强制特征,量实施方式应从“急风暴雨”式转向常规性执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亟待修改,应结合水质、水量、水生生物、水体保护,实行水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综合和一体化管理。流域管理的实质问题是应对利益整合,实行公平保护,合理限制,公正补偿原则;实行以许可证为基础的浓度和总量控制一体化的达标排放控制机制,将适用范围扩大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

关 键 词:淮河  水环境  立法  水污染治理  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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