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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不知情 撤销协商解除行为应否支持
作者姓名:任宪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2010年2月,苏某经人介绍进入东海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月薪2万元,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2011年1月,公司老板对其的工作表现不甚满意,决定由林副总出面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电苏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数额太此后经反复协商,苏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协议书上“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的文字下方手书:‘哉对经济补偿款数额不同意”。2月1日离开公司吨她向全体员工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仡内容为:泰人在公司的任职结束,明日起人事副总监赵某担任人事总监一职。

关 键 词:协商  不知情  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网络公司  孕期  行为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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