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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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茂林.企业破产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研究[J].中国劳动科学,2014(5):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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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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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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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XZJJF-YJS02)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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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判断工资优先权主体,排除了劳动关系以外的劳务关系、学徒、实习生等多种用工模式的情况。从工资优先权的本质和这一制度设计的社会公共政策考量出发,我国工资优先权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人身权与破产债权人利益平衡为标准,适时突破以劳劝关系为前提的限制,适当扩大工资优先权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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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资优先权 公共政策 生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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