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有关船舶在特区域排放废液的问题
引用本文:吴晞初.有关船舶在特区域排放废液的问题[J].交通环保,1985(Z1).
作者姓名:吴晞初
作者单位:中国远洋总公司
摘    要: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原第十条规定: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轮船舶,其废液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特殊区域内是允许排放的,但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其废液即使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ppM,也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参阅交通出版社出版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第30页)。这一规定显然是有问题的。首先、对同一种类的大小船舶不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排放标准,其次、凡从亚洲经苏伊士运河去欧洲的远洋船舶,当连续航经红海、苏伊士湾、运河和地中海这些特殊区域时,整个航程历时将近半个月,在这样长的时间内,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是非排不可的。如果一律不准在海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