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船舶在特区域排放废液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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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晞初.有关船舶在特区域排放废液的问题[J].交通环保,1985(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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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晞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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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远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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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原第十条规定: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轮船舶,其废液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特殊区域内是允许排放的,但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其废液即使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ppM,也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参阅交通出版社出版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第30页)。这一规定显然是有问题的。首先、对同一种类的大小船舶不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排放标准,其次、凡从亚洲经苏伊士运河去欧洲的远洋船舶,当连续航经红海、苏伊士湾、运河和地中海这些特殊区域时,整个航程历时将近半个月,在这样长的时间内,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是非排不可的。如果一律不准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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