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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 履行企业应急救援责任
引用本文:本刊编辑部.贯彻新安法 履行企业应急救援责任[J].劳动保护,2014(12):5-5.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开始实施。2014年11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全国企业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指出"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企业自觉遵法守规。遵法守规中,自然也包含了企业要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的规定。信中指出:"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从2013年发生在青岛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来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关 键 词:企业负责人  应急救援  责任  《安全生产法》  生命安全  安全法律  安全监管  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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