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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疏浚物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姓名:汪学文  叶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摘    要:目前,我国大部分海域的环境状况良好,但是一些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如把海洋当成“垃圾桶”,任意倾倒废弃物,便是其中之一。例如1986年1月4日《中国环境报》登载了烟台港在疏浚时,曾将160万立方米的疏浚泥抛在港外,造成蛋岛附近水产养殖区的海参等水产资源严重受害。笔者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国家海洋局环境管理司。得知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是由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分不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人们把随意倾倒疏浚物看作是合法的,毋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法律有明文规定而故意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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