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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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拆船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港口水域进行和将要进行拆解的总吨为3000及3000吨以上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和拆船人。对其他船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和航政机关,下,同)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确定拆船场(点),必须经指定的港务监督核准。 第五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联合检查不得办理交接船手续,交接手续应当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其他经国家批准的交接船地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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