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环境司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吴景城.谈我国环境司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中国环境管理,1984(3). |
| |
作者姓名: | 吴景城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 |
| |
摘 要: | 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正处在创立的阶段,还没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体系。鉴于从人民法院收案和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看,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有: (一)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仲裁机构。我国过去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主要通过行政途径,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有些纠纷即使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也还得通过当地党、政府部门批准同意。这种调处办法存在着弊病:不符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