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秉公断案得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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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忠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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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9年6月16日,监利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监利县磷肥厂诉监利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判结果,监利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为被告而胜诉。原告监利县磷肥厂于1988年5月15日向外排放有毒有害废气,致使监利县实验苗圃花木受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受害方将此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林业局、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后,县环保部门组织了调查。经现场查看、多方取证、技术鉴定,认定苗圃受害量和损失额是属实的,因此,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发监建字[1988]70号文,依法对县磷肥厂下达了《处罚决定》,责令赔偿受害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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