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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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 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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