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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一些思考
引用本文:黄元庆.污染环境罪的一些思考[J].山东环境,2002(1):31-31.
作者姓名:黄元庆
作者单位: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摘    要:《环保法》第四十三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部79,现行1989年)。《大气法》第四十七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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