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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摘 要: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化学物质
人体健康
生产过程
销售过程
刑事责任
食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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