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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不回货款 劳动者应否担责
引用本文:单书春.企业收不回货款 劳动者应否担责[J].中国劳动科学,2007(5):48-48.
作者姓名:单书春
摘    要:被诉人王某(乙方)在申诉人姜堰市某食品厂(甲方)担任销售工作,双方于2004年1月28日签订《销售人员协议书)约定,第一,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要向甲方已派销售人员的区域内销售产品或要向未开发的区域内销售产品时,须经甲方同意;第二,用户的欠款手续由用户出具(包括日期、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还款时间),乙方为其担保;第三,销售人员离厂时,要结清所有因客户欠款而形成的往来款,因离厂而导致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的,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并要求销售人员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关 键 词:企业  劳动者  销售人员  货款  销售工作  销售产品  转移手续  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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