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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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文清,冯忠秋.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J].环境科学与技术,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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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文清 冯忠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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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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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关系到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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