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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轻工业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颁发《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国防科工办: 为了加强以水银为感温液的体温计和工业温度计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扭转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汞毒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发病率高的局面,我们曾于1986年9月至1988年12月期间,组织有关单位对汞温度计生产的防毒措施和现状进行了行业性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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