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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