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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续签劳动合同应否再给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
作者姓名:
孟高飞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关 键 词:
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续签
宽限期
2009年
2008年
案情简介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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