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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应否再给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
作者姓名:孟高飞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续签  宽限期  2009年  2008年  案情简介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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