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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应以治疗工伤机构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作者姓名:
纪荣凯
王炜强
作者单位:
[1]福建省总工会 [2]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简介■2004年6月,杨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1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撞伤,住院治疗,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杨某向其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5年8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6日,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未享受工伤待遇,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 键 词:
劳动仲裁机构
工伤待遇
治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伤情评定
电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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