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2011年9月,某自来水公司招聘企业编制的管道工,靳某经考试合格于9月19日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0月10日在施工现场,一细小铁锈飞进靳某右眼中,因靳某感觉并无大碍,只是到附近的小诊所简单处理了—下,事后几天虽然感觉不舒服,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治疗。10月17日,靳某开始感到肿胀难忍、视力模糊并伴有头晕,到眼科医院做了正规检查,诊断结果证明是由铁锈沉着引起。公司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靳某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由于未为其建立工伤保险关系而对申报工伤—直持消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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