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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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忠诚.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下)[J].环境保护,2009,4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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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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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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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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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资源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环境保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水污染 有期徒刑 人民利益 职务犯罪 行政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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