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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下)
引用本文:李忠诚.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下)[J].环境保护,2009,427(17).
作者姓名:李忠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摘    要: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水资源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环境保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水污染  有期徒刑  人民利益  职务犯罪  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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