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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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5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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