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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摘    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关 键 词: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  修改  安全监管  处罚  罚款  理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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