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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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洋 毋爱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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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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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资助(18SFB3019);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2018XZXS-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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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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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内涵 认定主体 认定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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