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解读(二)
引用本文:欧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解读(二)[J].安全与健康,2014(11).
作者姓名:欧文
摘    要:<正>(接上期)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关 键 词:非煤矿山企业  露天矿山  生产许可证  工程安全管理  采矿许可证  爆破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  营业执照  排土场  事故隐患排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