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部分省份(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医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