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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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礼俤,林军,陈晖.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J].安全与健康,2011(24):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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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礼俤 林军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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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大队;福州市公安局鼓楼案调中队;福州市公安局马尾交巡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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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生效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那么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收到认定书之后的三日内向办案单位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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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 责任认定 具体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落到实处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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