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纠纷可直接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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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建辉.5类纠纷可直接进入法院诉讼程序[J].中国劳动科学,2006(7):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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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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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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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 前置程序 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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