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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马北.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J].安全与健康,2004(3S):10-10.
作者姓名:马北
摘    要: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安全措施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  安全事故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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