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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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北.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J].安全与健康,2004(3S):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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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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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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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措施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 安全事故 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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