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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四)
引用本文:崔钢 ,宋鸿铭.《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四)[J].劳动保护,1992(5).
作者姓名:崔钢  宋鸿铭
摘    要:问:《容规》第59条中规定,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那么,该质量验收与现场组焊的监检是什么关系?质量验收能否代替现场监检? 答:规定中所指的质量验收与现场组焊的监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监检是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现场组焊的监督检查,由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质量验收是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需要有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的对整个工程进行的一次性审查,对该工程中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认可。监检与质量验收不能互相代替,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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